有時候,人生常會遇到一些意外之中的事情。
那既然發生了,就讓我們看看怎麼面對吧。
希望這資訊幫助到其它需要的人;若有錯也跟我說一聲,謝。
(一) 失業給付 - 申請條件
2.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。
3.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,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,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綀者,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後,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。
(二) 提早就業輔助 - 申請條件
2.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
3.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
(三)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- 申請條件
1.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
2.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
(透過 台灣就業通 )
(四) 申請方式
(02) 2396-1266 轉 2862
(五) Q & A
Ans:非自願性離職是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:(1)因投保單位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離職。(2)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、第13條但書、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。(3)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,逾1個月未能就業,且離職前1年內,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,視為非自願離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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